企业刑事合规试点两年以来,法律适用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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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机制试点和实践,已然走过了两个年头。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一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试点范围,在10个省份61个市级检察院、381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张军检察长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由此可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刑事合规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
从试点省份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数量来看,2020年至今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1],其中从2021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至今,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2]。在试点阶段,涉案企业往往存在合规意识淡薄、缺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识别防范合规风险能力不足等管理问题,因此如何正确适用刑事合规制度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本文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从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计检索64例刑事合规案例,以该64例案例为基础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从基本情况、适用条件和合规整改三方面梳理实践现状,以归纳、总结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合规案件的已有做法,从企业刑事合规机制试点及实践的实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等方面,为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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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相关案例材料以及基础数据截至2022年5月10日。
文 | 刘华英 徐晨 聂开琪 林友鑫 成隽捷 杭程 李明恺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华英律师团队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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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适用基本情况考察
1. 刑事合规的地区分布
从地区分布来看,刑事合规案件分布于全国16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尽管前两期的改革试点只涉及10个省份,但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仍自发地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合规试点。其中,案件数量排名居前四位的省份分别为:江苏、湖北、广东、浙江。这四个省份都是第二期改革试点地区,所以案件数量相对而言更多。
不过,刑事试点开展情况不仅与试点省份相关,也离不开地区检察机关的主动性。江苏省可检索到的案例为26件,占比40%,其中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和盐城市均在积极办理相关案例。例如苏州的张家港市,作为第一批试点改革的检察机关,通过公开途径可检索到5例刑事合规案例,走在试点改革的最前列。
2. 刑事合规机制的启动方式
刑事合规机制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刑事合规,其二是由涉案企业申请刑事合规。由于刑事合规目前处于试点推行阶段,多数涉案企业和嫌疑人并不了解该机制,所以多数刑事合规案件往往由检察机关主导启动。
一般检察机关会主动审查案件情况,征得涉案企业或嫌疑人同意后启动刑事合规机制,由涉案企业或嫌疑人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整改。从具体数据来看,64例刑事合规案件中有32例案件在启动方式上明确由检察机关主导(详见图表二)。
最高检在推行刑事合规制度时一直强调涉案企业的自愿性,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该制度愈发为大众所知晓,考虑合规的风险与负担,刑事合规的启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也许更为妥当。
当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纠正法治破坏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目前实践积极探索的是检察建议与刑事合规相结合的启动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可以有效缓解检察职权与企业自治间的紧张关系,是目前发展的一种趋势。
3. 刑事合规的监管模式
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初就意识到,企业的合规整改不能完全依赖企业的自主性,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但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存在做法不一的现状。彼时涌现出“律所监管”“行政监管”“检察监管”等不同的监管模式,这也为之后的第三方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第三方监管机制为刑事合规主要的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成为刑事合规的发展方向。
不过,各地的第三方机制建设进度有所区别,目前部分案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与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监管仍有差距。从现有合规案例来看,约有四成的案件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见图表三)。
随着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应用,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厘清。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应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独立于涉案企业,另一方面则是独立于办案机关。
第三方机构在刑事合规中的功能价值不应依附于检察机关,更不可以在事实上代替检察机关的行使检察职能。二者在刑事合规中应该具有不同的功能面向,从法律和企业两个不同的角度塑造监管体系。在美国,第三方监管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制度内涵,在一系列的个案中成为独立的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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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适用条件考察
1. 刑事合规的涉案罪名情况
从相关案例涉案罪名来看,可以适用刑事合规制度的案件类型较为丰富,64件案例共涉及二十多个罪名,横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章节。
尽管部分地区在制定刑事合规文件对涉案罪名提出具体要求,例如辽宁省检察院《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将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排除在适用之列,但《指导意见》更多是从正面强调涉案罪名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联系,完全排除适用的案件类型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从具体罪名来看,案件涉及的罪名居于前四位的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串通投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这四个罪名居于前列税务原因有二,其一方面是企业常见的弊病之处,容易导致企业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企业以及企业家特别加以防范;另一方面,这些罪名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在涉嫌犯罪后更容易获得适用刑事合规的机会(见图表四)。
此外,部分罪名难以直接看出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联系,但结合企业的经营业务就可以理解该案为何能够适用刑事合规。
以“交通肇事罪”为例,该案由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承办,涉案企业为汽车服务公司,事故发生于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缺位,无论是管理人员配置还是驾驶路线监管均存在一系列问题。所以,我们在帮助企业申请适用刑事合规时需要挖掘事件背后的原因,找到不法行为后的生产经营管理问题。
2. 刑事合规的涉案量刑情节
《指导意见》明确刑事合规的适用前提是涉案企业或个人认罪认罚,所以在刑事合规的适用中,涉案企业或个人往往具有多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以此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认罪认罚、自首、坦白、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
此外,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检察机关考虑刑事合规适用的重要因素,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明确强调行为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过,《指导意见》并未规定只有轻罪才能适用刑事合规,而且随着“不起诉”与“合规”的脱钩,部分刑事责任较重的案件也有适用刑事合规的空间。
3. 刑事合规的涉案企业情况
从企业类型角度考察,相比传统行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的比例更高。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本就是引导优秀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企业行稳致远,所以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业更容易成为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
除了技术企业,企业的其他情况也是检察机关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部分企业为市辖区拟上市重点企业、重点引进的外资企业、龙头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商引资重点扶持企业(见图表五)。
从企业具体的经营状况看,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合规时会从正反两面对企业情况进行考察。一方面是考察企业的纳税情况、盈利情况(交易额、市场份额)、就业人员、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社会贡献,判决企业是否具有合规价值以及是否可以承担合规风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会考虑刑事犯罪对涉案企业的负面影响,比如刑事犯罪对企业今后经营发展的影响、对企业员工就业的影响,包括对关联企业的影响(见图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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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整改考察
1. 刑事合规的整改期限
《指导意见》对刑事合规整改期限未进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企业规模以及整改问题的难度确定整改期限。就检索到的案例情况来看,合规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目前仅发现1则案例整改期限超过6个月。
该案为最高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6个月合规整改是在审查起诉过程完成的,第二阶段6个月的整改则是在不起诉后完成的。最高检一再强调试点改革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改革,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长限制是整改期限不宜过长的主要原因。不过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企业,6个月的整改期限确实可能过短,不排除之后有整改期限超过1年的案例出现。
2. 刑事合规的整改内容
刑事合规的整改内容与大而全的企业自主合规不同,尽管也会有通用的合规内容,如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合规风险识别、开展合规培训等(见图表七)。
实际上,不同的案例往往需要更具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方案,针对特定领域的问题,如税务方面、知识产权、反腐败反贿赂、安全生产等进行专项整改(见图表八)。整改内容也会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即使是同样的罪名,企业既有架构与合规能力存在区别,所以各企业的合规整改内容也会有所区别。
小微企业一般是在现有组织体系上进行完善,从而在减轻其负担的同时督促其合规经营。
3. 刑事合规的整改激励
目前通过合规整改考核的企业或企业家都会获得刑事激励,具体的激励措施包括不起诉、缓刑以及从宽的量刑建议。近来检察机关有意淡化“合规不起诉”的概念,刑事激励不再与不起诉直接相关联。摆脱“合规不起诉”后,刑事合规的适用空间反而更为宽广,检察机关无需再把案件限制在轻微犯罪上,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推进刑事合规的探索。
目前公开的案例基本为通过合规考核的案例,但也有极个别案件中的企业未通过考核。例如在“卫顺公司合规案”中,企业未能认识合规整改的重要性,多项指标未落实。最高检多次提出要避免“纸面合规”,随着合规试点的放开,今后合规有效性的标准可能会更为严格。
结语
经过两期改革试点后,全国范围内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类型在不断丰富、拓展,我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具雏形。
随着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向有效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事合规将会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处于改革中的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合规的发展现状与脉络,以更好地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 张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将在中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22/04-02/9718628.s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
2. 于潇、单鸽:《严防“纸面合规”“虚假整改”“合规腐败”—10个试点省市2021年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03月07日第2版)。
3.《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来源:最高检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32.shtml),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
4.《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来源:高检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12/t20211215_538815.shtml#2),访问日期: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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